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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依法惩处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

发布时间:2025-11-03 阅读量:1 字号: 字号 字号增大
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

关于依法惩处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

法发〔2014〕5号

(摘 录)

 

对以下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,从严惩处,坚决打击。

1.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、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;

2.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、摆放花圈、焚烧纸钱、悬挂横幅、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,经劝说、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。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处罚。对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,予以治安处罚。对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,构成寻衅滋事罪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交通秩序罪的,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。

在医疗机构的病房、抢救室、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,影响医疗秩序,经劝说、警告无效的;

3.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,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;

4.公然侮辱、恐吓医务人员的;

5.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;

6.对于故意扩大事态,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,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、寻衅滋事等行为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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